郅硕律师亲办案例
“公序良俗”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具体运用
来源:郅硕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25
浏览量:856
案情简介: 2012年3月,原告于某诉请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冯某、高某(夫妻)共同承担冯某借于某债务12万元。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: 1、冯某和高某已于2011年3月离婚 2、冯某和于某之间的借款发生在2011年9月----2011年11月间。是在及短时间内的集中借款。该借款没有实际用于被告家庭生活,不符合家庭用借款的常理及逻辑,没有法律依据。 3、高某有冯某2011、12、16日书写情况说明一份。证明其和原告的借款和高某无关。 4、高某有2011、3月民政局存档离婚协议一份。证明高离婚的时间及财产、债权、债务情况。离婚时冯某并未提及和于某直接的借贷关系。应认定为个人直接的借贷。
以上内容由郅硕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郅硕律师咨询。
郅硕律师主任律师
帮助过2876好评数26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洛阳市涧西区升龙城26栋33层,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郅硕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103*********618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洛阳市涧西区升龙城26栋33层,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